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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无证卖房,虚假房源,拒绝公积金,要被重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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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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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演习,这不是演习!

开发商、中介请注意,广州房屋交易新规来了

刚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件显示,无证卖房,虚假房源,乱收中介费,通通要重罚

重点如下:

第一: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按照每宗信息处以3千元罚款。

第二:违法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按销售的房屋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5万元的罚款。

第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第六:开发商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七: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八: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九: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未按承诺函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参与本市房地产相关业务。由此导致项目烂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开发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而未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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