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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丨为了狩猎他安放地铳,没猎着野猪却把路人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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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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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有人喜欢挑战法律红线,去做一些危险的事呢?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攸县男子凌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所持有的枪支10支被依法没收。

凌某平时主要以务农为业,去年9月12日下午1点左右,他在攸县某村附近的山脚下发现了野猪的踪迹,于是决定在四周安放地铳用于狩猎。大约2小时后,受害人彭某沿着山路经过时,触动了地铳的机关,地铳射出的铁弹将彭某的左脚打伤。之后,彭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当天,凌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随后,公安机关在凌某家中还搜出了8把地铳和1把鸟铳,经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凌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0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凌某在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并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枪支是受到严厉的管制的,一般的公民不可以非法持枪,否则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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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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