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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衡阳市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标准来了!征求你的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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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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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7日。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3号文件)已不能适应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要求,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73号文进行修改完善,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决策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

新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些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

新版《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分,其中,文件第十八条明确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建、改建房屋,土地转让、抵押;

(二)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退役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应届毕业、刑满释放等依法办理的除外;

(三)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

(四)特种养殖证;

(五)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

(六)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一)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以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二)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

(三)户籍迁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选择提供安置房的,以拆迁合法住房面积为安置房面积标准,被拆迁房屋按规定的标准补偿。

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标准10%以下(含10%)的,由被拆迁人按多层2200元/平米、高层2600元/平米的价格为标准按楼层测算价格购买,超出10%的部分按建设成本购买。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衡阳市本级拆迁合法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后,被拆迁人退出宅基地使用按合法住房底层面积给予5000元/平米的补偿费。

第三十条: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 20元/平米/次,按其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提供安置房现房、货币补偿按1次计算。

附属用房不予以计算。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拆迁住房造成临时 (过渡)安置费用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6元/平米/月;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18 个月。

(三)提供安置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增加3个月。

(四)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72元/平米。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迁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拆迁合法住房底层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200元/平米。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ljx@139.com

二、通过来电方式:联系电话 0734 8818002 刘吉祥

三、通过来访方式: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号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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