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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车摇号转让?法院判决使用权可以抵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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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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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案件是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困难,除有三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宏氏公司希望用这些车辆作价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航氏公司也表示认可。

  另一个案件是王某与纳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依法向一中院申请执行纳氏公司470万元欠款和相关费用。经查,被执行人纳氏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该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法院依法进行查封,并实际了被执行人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评估,这辆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

  由于市对机动车数量管控,只有摇到号才能牌,因此,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明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因而不具有可行性。

  而如果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的将因之而受到贬损。

  上述第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将三辆车四年的使用权折抵全案76万元的债务;第二个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也达成和解协议,将该车六年的使用权折抵60万元的债务。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也都在和解协议中一并作出。

  这样处置时,会主动释明,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的所有要求;双方对于如何使用车辆的必须符律。并提醒、监督当事人务必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纳入和解协议之中。

  为避免申请人因车辆被另案查封、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法院在双方转移车辆使用权后并不解除对车辆的登记查封,而且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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