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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免征中小微企业疫期社保,严重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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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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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免征中小微企业疫期社保,严重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

图片来源:pixabay

3月8日讯,今天,北京市人社部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如何划型?

《通知》表示,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严重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教育培训等行业,重新申请缓缴无需主管部门确认

《通知》提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 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缓缴期限与缓缴条件

同时,北京市社保中心也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事项》),给出了办理流程,明确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申请缓缴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项》提出,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北京市社保中心通知截图

《事项》表示,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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