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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湖南澳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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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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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25日对湖南澳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36)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对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有效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2013年12月该公司将2008年12月支付给长沙市社会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400,000元款项计入开发成本,未取得。

  该公司负责人彭光雄于2015年初找到“世方水岸”项目总包方湖南金辉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总经理何玄,彭光雄提出因澳湘公司开发过程中有些成本费用未取得,要求金辉公司虚开建安给澳湘公司列支成本,何玄应彭光雄的要求同意由金辉公司给澳湘公司多开建安30,000,000元,2015年3月8日彭光雄安排澳湘公司出纳潘志良协助金辉公司前往长沙市开福区地税局第六,开具了代码为3,号码为40091536的建安一张,项目工程款,金额30,000,000元,2015年3月澳湘公司将该计入“世方水岸”项目开发成本,该建安30,000,000元没有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也未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属于虚开建安。

  该公司2016年11月预提计提金辉公司借款利息600,000元计入财务费用,该笔借款利息未取得、未实际支付;该公司2016年12月预提销售代理费3,822,991元计入销售费用,2017年1月取得销售代理公司开具的886,379.50元,并支付销售代理费886,379.50元,剩余销售代理费2,936,611.50元未取得也未支付费用;该公司2016年支付颜军房租10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该租金支出未取得。

  该公司2016年支付员工工资及励4,144,748.00元未扣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16年预提土地144,460.26元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该预提的土地未缴纳。

  该公司2016年12月安排员工个人旅游支付旅游费用及补贴288,335.00元,该支出属个人旅游消费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鉴于该公司的以上6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经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经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集体审理,意见如下:

  1、该公司应补缴2013-2016企业所得税6,994,648.80元,按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由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检察院批准,已进入司法流程,对该公司暂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以上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限湖南澳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强制执行。

  湖南澳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同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公告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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