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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宝泉、宋佳欣诉被告何再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及沈育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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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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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宋宝泉、宋佳欣诉被告何再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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