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株洲

酒驾逃逸致人死亡!衡阳警方全力缉拿肇事者!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12-2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2月15日,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连续奋战18个小时,成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12月14日20点31分许,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 指挥中心指令, 耒阳市原氮肥厂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因当晚下着雨,湿滑的路面上躺着一名受伤人员,及少量车辆配件散落物,后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该行人已无生命体征当场死亡,肇事车辆人员已逃离现场。

由于事故发生时下着雨,现场有价值的线索较少,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办案民警通过缜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开展综合研判,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和车主李某,同时对嫌疑人李某家人进行宣传和劝导,12月15日14时许,李某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调查,当晚嫌疑人李某与朋友饮酒后打算一起去泡温泉,李某驾车行驶到原氮肥厂路段,由于天冷下雨视线受限,加之酒后迷糊,反应迟钝,将经过该路段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重伤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惊慌失措,当即驾车逃逸事故现场,把涉事车辆藏匿于夏塘镇道路旁后逃离。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谨记交通安全,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确保文明交通、安全交通。

新闻多看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