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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定,为防疫应急立法,解决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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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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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定,为防疫应急立法,解决法治需求

2月7日,同一天时间,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决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

专门召开会议

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同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同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据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 三省市都属于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增开一次特别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只有一个:疫情防控。实际会期为半天。决定当日公布,当日实施。作为“应急性的举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将终止决定施行,“本决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发生后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以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

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内容只有五到十二条,精炼、管用,主动回应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应急性的举措

形势严峻,时不我待。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随着春节返程客流的持续和部分企业的陆续集中复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又一轮关键期,三省市作出的决定考虑了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决定内容本身是一个应急性的预防措施。抢在2月9日大规模人流到来之前,人大常委会特别召开了一次会议,“我们也在和时间赛跑”,“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面临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做出这样的特殊决定,体现了针对性。

丁伟说,为了切实做好“三防”工作,我们呼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医疗救治、道口的管理、社区的管控等11个领域,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管理措施。同时我们对单位、个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说规定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要自觉地佩戴口罩,个人也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相关的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测量体温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决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的违法行为,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防疫期间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决定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 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 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隐瞒疫病上社会信用“黑名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了个人如果有隐瞒病史、隐瞒重点地区的旅行史、隐瞒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等行为的,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上社会信用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这些相应的制度都是针对即将到来的特殊时期,在立法上给出相应的制度保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立法是个好抓手

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中央的重要精神,为做好依法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依法防控疫情,要结合防控实际情况,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突出管用有效,重点规范本行政区域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决定坚持聚焦重点,抓防控和抓救治并举,积极为当前疫情防控中在道口筛查、社区管控、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法治支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震慑效果,体现了立法本意和宗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 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月7日,新华社发表记者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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