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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区旧城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阳市房屋征收标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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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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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8号)及《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岳阳楼区人民决定对国区旧城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4.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产证原件到市房产局物业办办理退费手续。新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执行。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十、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住户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变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房屋建筑出现新的异动,则视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为依法依规做好国区旧城项目的征收工作,切实好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住宅房屋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暂定为36个月(签约期1个月,建设期35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进行过渡的,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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