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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民企老板生前贷款已还仍获刑 莫名又多出100万债务2016年11月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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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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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颁发债权凭证或者记载本次执行情况后,同时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发生执行期间中断且执行期限不延长的法律效果,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计算执行期限。使执行人员可以将工作精力投入到有条件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去,从而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因而债权凭际是以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对执行实施期限的性适用。

二、债权凭证对执行期限的适用规则

1、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检方抗诉,指出被遗漏的无罪事实

3、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变更;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当收回证书。

相关民事显示,2006年11月16日,锦坤公司因欠银行借款,连续惹上两场官司: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湘潭县起诉,追讨两笔分别为132.5万元、60万元的借款及相关利息。立案当天,湘潭县法院应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锦坤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查封。

10月12日,记者联系了湘潭县法院一名副院长询问该国家赔偿案进展及100万债权凭证相关疑问,该院一名副院长回复称,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不便答复。

摘要:湖南一民企老板生前贷款已还仍获刑,莫名又多出100万债务是怎么回事?10年前,因为两笔分别为6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锦坤的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先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还钱,随后其个人又被门立为刑事案件侦办。同一案情在法院民事判决祁锦坤的公司还钱之后,同一法院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个人10年有期徒刑。

随后,在承诺安置职工的情况下,祁锦坤仅以55万余元的优惠价,“盘下”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部分设备、工装。同时,祁锦坤拥有一份盖有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真实印章的价值400万余元的资产移交清单。

2、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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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7日,湘潭市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在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2007年6月15日,祁锦坤在广西凭祥市被抓获归案,并于7月24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债权凭证一般有哪些适用规则?

3、执行和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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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市、省两级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5日驳回祁锦坤他的。祁锦坤在收到高院驳回通知的第10日,患肺癌死亡,时年48岁。

关键词:,贷款,诈骗

1、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扩张性适用

2、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

2、对实施执行期限的性适用

记者注意到,湘潭县法院的无罪中提到了一份“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在归还湘潭市商业银行100万元一个月后,2007年11月6日湘潭县作出(2007)潭执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代表人祁锦坤因涉嫌诈骗被机关刑事,正在侦查之中,公司亦停办暂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

但是,作为公司代表人的祁锦坤,仍未能逃脱刑罚。在归还贷款本金半年后,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一审认定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10年,罚款10万元。6月5日,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和刑事判决是基于同一事实,民事追究锦坤公司的责任,事后贷款已经,大半年后,又来追究公司代表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有这样的法律?”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

记者注意到,在湘潭县法院的无罪中,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贺金海对此有一份证言,称归还100万贷款本金后,该行没有告知办案机关。“原因一是该笔贷款的利息并没有归还;二是我当时是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贷款是在板塘支行贷的,但后来因该笔贷款难以收回,就移交给了市行资保中心,还款也是还给了市行,他没有及时了解清楚;三是他也不知道还款后要马知办案机关。”

周泽华告诉记者:“不管此前的贷款归还情况如何,法院在发放债权凭证之前,应该要向债权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我们很好奇,欠银行的100万元明明已经还了,法院还发放债权凭证给银行,是不是意味着锦坤公司仍欠银行100万贷款?这银行凭空多出来的债权最后如何处置的?”祁金湘对记者质疑道。

在家属的不断追问下,案件迎来转机——湘潭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恢复强制执行的条件规则

无罪显示,湘潭县法院对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执行申请于2007年11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后,在祁锦坤被刑事之后,于2009年6月1日又恢复执行。2009年9月16日,湘潭县法院对该民事判决裁定“终结执行”,并发放债权凭证给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注:该银行现已重组改名)。

2016年6月、9月,祁锦坤的家属分别向湘潭市、县两级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民事国家赔偿,同时要求撤销“172号”执行裁定,“我们要搞清楚这债权凭证的来龙去脉”。

两笔贷款,从民事到刑事

此时,祁锦坤和他的妻子欧阳敏突然了。按照2016年改判无罪的的说法,祁当年的是因为无力归还贷款及私人借款。祁锦坤的弟弟祁金湘则回忆说,“公司的财产至少值400多万,他们当时主要是为了躲高利贷,大约90万元左右,同时也是想办法去广西那边融资。”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至此,锦坤公司所欠的两笔共计160万的贷款,引发了民事和刑事两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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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民事起诉一个月之后、贷款到期的次日,湘潭市商业银行又以祁锦坤涉嫌合同诈骗,向湘潭市报案。2007年1月17日,湘潭市对祁锦坤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调查。

祁锦坤不甘心,2008年7月1日起进入岳阳服刑后,向湘潭中院、湖南高院提出,其理由与法庭上的理由始终一致:公司贷款系单位行为,他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他无非法占有故意;抵押财产真实,没有重复抵押;公司有人,具备能力。

无罪应证了当年被告席上祁锦坤自辩的真实性。湘潭检方的复查通知书则指出,当时的有罪判决遗漏了一个关键事实:在祁锦坤期间,2006年11月24日,锦坤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的人,曾致函湘潭市商业银行,要求该行先起诉锦坤公司,如锦坤公司不能归还贷款,其愿代为。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审查起诉期间,向湘潭市商业银行归还了锦坤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但该还款情节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未予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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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不到40岁的湘潭人祁锦坤在攒下一些积蓄和资源后,把原湘潭县铸造厂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租下,成立锦坤公司,他自己任代表人。

湖南一民企老板生前贷款已还仍获刑,莫名又多出100万债务是怎么回事?10年前,因为两笔分别为6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锦坤的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坤公司”)先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还钱,随后其个人又被门立为刑事案件侦办。同一案情在法院民事判决祁锦坤的公司还钱之后,同一法院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个人10年有期徒刑。服刑中,祁锦坤两次向市、省两级法院,最终仍以有罪之身死于肺癌。

即通过修改一般以缴纳执行费用和办结立案手续为确认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全部要件已经成就的司法实践惯例并变通有关的具体适用,采取豁免执行费用的事先缴纳手续、仅要求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即视为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要件已经成就并发生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颁发债权凭证后且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再次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且不受申请期限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而债权凭证是对申请执行期限以简化立案手续所进行的扩张性适用,其他情形依法不受执行期限的。

祁金湘记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把他叫过去,告诉他,“祁锦坤的案子省委主要领导有批文下来,我们确实发现了重大错误”。

而随后,2006年11月28日,湘潭市商业银行也向湘潭县法院起诉,向锦坤公司追讨100万元贷款及相关利息。

(原标题:湖南一民企老板死后4年获无罪:生前百万贷款已还仍因此获刑)

“法院为何将已还款说成无履行能力未还款?钱都已经还清,何来中止执行?这是枉法裁定,就是想在刑事案件中坐实祁锦坤有犯罪事实。”祁锦坤家属在材料中写道。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具有财政固定拨发的经费收入,不可能没有履行债务能力,因而不能发给债权凭证。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华接受记者采访认为,“如果100万的欠款已经归还,法院没有理由再发放100万元的债权凭证。对此,银行的显然更大、更明显些。”

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法院重审宣布祁锦坤无罪。无罪确认,祁锦坤在办理湘潭县响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抵押时不构成重复;长沙锻压机床公司附条件转让给锦坤公司的财物虽然协定价只有55万多元,但价值400余万元的资产移交清单并不能视为虚假;此外,人已经归还了100万元贷款,不能认定祁锦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适用债权凭证等于中断了人的生活来源,与社会和权高于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基本不符,因而不能使债权凭证成为被执行人履行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事由”。

依法律和执行实践,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包括两种情形:

死前一天,坚称无罪的祁锦坤还立下遗嘱,嘱咐家人负责债务清偿,并分配将来的国家赔偿金等。中金网10月19日

判了无罪,又多出来100万债务?

一、债权凭证的适用情形规则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变更履行内容,恢复执行应当受申请执行期限的;同时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一般应当列入结案统计,因而不能适用债权凭证。四是委托执行案件和受委托执行案件。对于委托或受托执行案件,司释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如何行使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明确,同时受债权凭证对不同执行法院是否均有约束力等因素制约,在法律、或者司释没有对债权凭证制度作出统一的明确前,对委托或者受托执行案件不宜适用债权凭证。

根据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法律,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债权凭证:

为何当时会遗漏10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的事实呢?10月9日,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认为这中间另有原因,“因为他们就是想让祁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万元已经归还的事实,而且为了给他,民事执行还为刑事判决服务,下达了一个无履行能力的民事执行裁定。”

原锦坤公司所在地,现在已经被当地租作他用。

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祁锦坤构成犯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诉。湖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销湘潭市、县两级法院判决,发回湘潭县法院重审。

据湘潭县法院2016年的无罪,2007年9月30日,人代锦坤公司归还了欠湘潭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100万元。

“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进行,民事方面先裁定中止,好给祁锦坤;等那边刑事案子判了,这边民事马上恢复执行。”祁金湘说,他们完全,因为上述的这三个执行裁定,他们一个都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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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华认为,理由一、能成立,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务已得到清偿,应当及时告院。理由二说明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8日,湘潭县法院分别判决锦坤公司返还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0.6万余元;返还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4万余元。

为了充分发挥债权凭证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功能,增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或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的,在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恢复履行能力这个基本条件成就后,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恢复执行。因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

随后,祁锦坤被改为以涉嫌犯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湘潭县检察院他“向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响塘乡信用社贷款的60万元和向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的100万元,使用虚假的证件,属于超出抵押物重复、贷款期限届满后逃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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