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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抢劫废品收购人员致人死亡 被依法执行死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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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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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武汉7月10日电 (徐丹丹 徐金波)7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废品收购人员并致人死亡的罪犯宋友福执行死刑。

罪犯宋友福(男,汉族,40岁)预谋抢劫废品收购人员,为此购买了木棒、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废铁、废纸用于诱骗废品收购人员前往其租住处。

2012年5月15日9时许,宋友福遇到骑电动三轮车收购废品的被害人程某(殁年67岁),经交谈确定程某携带较多现金后,便以出售废品为由将程某骗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自己的租住处内。在程某清点废品时,宋友福持木棒击打其头部、颈部等数下,致程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劫得程随身携带的现金1055元、手机2部。宋友福用塑料袋和编织袋等包裹尸体。当晚20时许,宋友福驾驶程某的电动三轮车外出抛尸途中翻车,遂弃车逃离。

同年4月14日,宋友福还与朱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内盗窃了被害人郑某的豪江牌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4172元。

2000年6月12日宋友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7年7月8日刑满释放。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宋友福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宋友福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犯罪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故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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