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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病人开车时发病致4死8伤被判无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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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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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刘子阳

  2014年5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城区沿江大道胜利三路路口发生一起4死8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22日,肇事司机左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左某已提起上诉。

  2014年5月1日16时20分,宜昌市城区沿江大道胜利三路路口,一辆轿车行驶时突然逆向斜穿到对向车道,径直冲向夷陵长江大桥桥墩,直至轮胎掉下才最终停住。车辆没有任何减速和避让的痕迹。事故造成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及桥下休闲的市民4人死亡、8人受伤。

  因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司机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获刑,而左某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何原因?

  宜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介绍,事发后,肇事司机左某抽血和尿检结果显示,其不存在酒驾和毒驾。

  为了弄清左某无故撞向行人的原因,经专家会诊及司法鉴定,相关部门认定左某患有癫痫病,且事发时处于癫痫发作期。

  根据民警掌握的病历资料,早在2012年3月,左某就被查出患有癫痫。然而,左某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反而在接下来车辆年审时的自我申报中,隐瞒患病事实。正是这一举动,造成4死8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法律层面的间接故意。凭着这份病历和左某填写的驾驶证年审表格,检察机关选择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左某提起公诉。

  办案民警提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指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允许申领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明确疾病的,也应到交警部门申请注销。故意隐瞒病情病史,一旦妨碍公共安全的疾病引发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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