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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丈夫去世,婆婆与媳妇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将孩子判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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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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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丈夫去世,婆婆与媳妇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将孩子判给了......

何某的儿子彭某在2013年与黄某结婚,生下两个小孩。2018年彭某因病去世,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婆媳之间产生争执。

婆婆何某认为,自两个孙子出生后,主要是自己在照看,黄某在儿子去世后离家出走,怠于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两个孙子由其抚养和监护更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儿媳黄某则辩称,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基本权利,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黄某并非不履行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而是婆婆在其丈夫去世后,将其赶出家门,不让黄某与两个小孩见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黄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在小孩的父亲去世后,其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何某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监护人顺位如何规定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作为监护人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得任意放弃。未经法定程序,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得随意撤销。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顺位有别,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

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总有例外情形存在。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又比如父母担任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心身健康或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因此,民法总则除了对按顺位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出规定,还设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黄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是两个小孩的当然监护人,何某作为两个小孩的祖父母(奶奶),除非在黄某的监护人资格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成孙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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