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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期股市大跌是自发调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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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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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证监会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境内特定品种。

  张晓军介绍,《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张晓军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原油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委出台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审批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指导做好业务规则准备、会员招募、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市场宣传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预计需3个月左右,希望相关各方持续做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准备工作,促进原油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张晓军在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已经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后续还将循序渐进地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

  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模式的问题,张晓军称,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外,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对如何确定“境内特定品种”问题,张晓军称,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由证监会确定特定品种的顺序并对外公布。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境内特定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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