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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权威部门详解《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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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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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国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国令第68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 文职人员的管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 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给予表彰和励,授予相应荣誉。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五)非因事由、未经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第十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至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的程序办理。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岗位,由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

  第四十七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执行。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办理。

  第五十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年龄5周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办理。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至工作部备案。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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