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政策干货请收藏(三)
编者按: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市场主体的政策。湘财君梳理了我省现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金融业稳健发展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Part.10
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名称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持有国债的企业
支持措施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政策名称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内地通过沪港通投资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政策名称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内地通过深港通投资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政策名称
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支持措施
● 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政策名称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投资者
支持措施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政策名称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铁路债券持有者
支持措施
●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政策名称
个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所得的个人
支持措施
● 对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政策名称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内地个人投资者
支持措施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政策名称
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印花税优惠
享受主体
银行业
支持措施
● 对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印花税予以暂不征收或暂免征收。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政策名称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涉及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投资者
支持措施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政策名称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被撤销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名称
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被撤销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名称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被撤销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Part.11
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措施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支持措施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保险机构
支持措施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措施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措施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供稿: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金融处
编辑:莫正尤、唐志勇、张晴
一审:李杨超、尹志伟
二审:宋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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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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