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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民情在线湘潭一公司给员工放无薪“长假” 理由竟是性格不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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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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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名)今年4月18日应聘到金牌数码公司外呼部门从事话务员工作,此后公司一直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公司说试用期7天,但是过了两个月多了也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数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以“性格不合”为由被辞退

今年2月入职的彭叶(化名)也是这次被辞退四个员工之一。“公司当月的工资是下个月15日发,现在我们几个没有拿到6月的工资,就被无故辞退了!”彭叶表示,她查询了劳动法,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从第二个月开始赔偿双倍工资,但她们向公司提出赔偿时却遭到。彭叶说,现在她们有几个人还在外租房住,公司辞退她们并没有提前通知,这让她们毫无心理准备,现在面临失业,不知如何是好。

湘潭在线6月28日讯(记者李景辉王曦梓)“到公司上班几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还无缘无故把我们辞退了!”近日,有网友向湘潭在线《民情在线》栏目投诉,称湘潭市金牌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数码公司)不仅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以“性格不合”的理由将员工辞退。

6月20日,部门负责人提出给她放长假,但假期多久并未向她明确说明,而且假期没有任何薪资。当时,与她一同“被放假”的还有部门的三个同事。因担心工作的事情,几天后,和三个同事一同来到公司,询问部门负责人何时可以上班。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们:她们四人被了。当问及被的理由,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们是因为她们的业绩不好。

洪伟表示,等4人由竞博的公司招聘,从事话务员的工作时间为1至4个月不等,平常的工作中也存在问题。洪伟表示,公司接手后,因为业务量饱和,不需要那么多话务员,想将等4人调岗到实体门店,但她们4人不愿意,由此与公司发生矛盾。

湘潭在线记者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目前,湘潭劳动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此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连接:《劳动合同法》

目前,等4人已经将情况向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并提交了相关,劳动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目前,等4人已经将情况向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并提交了相关,劳动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部门负责人并不能决定员工的去留,目前公司也没有下达正式的解聘通知书。”洪伟说,公司的出发点只是想将她们调岗,并不是要解聘她们。洪伟表示,调岗后,公司所有的员工薪资都会一视同仁,等人不需要担心这些问题。如果她们不愿继续待在公司,除正常的工资外,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公司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对她们提出的按照劳动法双倍工资赔偿以及相关补偿公司无法接受。”

“我们四人里有两个是外呼团队的小组长,业绩在公司里面也是佼佼者,每天的成单量也很高。”对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在与部门负责人理论之后,部门负责人直接给出了“性格不合”的理由。“我们之前曾因为公司薪资方案的调整而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司负责人还对此表示支持。”说,部门负责人后来告诉她们,公司负责人已经明确她们四人不适合待在公司。“无故将我们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不仅要给我们双倍工资,还要进行经济赔偿。”表示。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并未正式解聘员工,目前可选择调岗或协商离职

随后,我们来到位于潭城大厦7楼的金牌数码公司。该公司法人洪伟介绍,等4人工作的地方属于公司的业务部门,这个部门以前属于一家名为竞博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博公司)的机构,与金牌数码公司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后来因为竞博公司在本地拿不到客户资源,效益不好,6月份正式由金牌数码公司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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