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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情杀案:研究生曾爱云坐获赔1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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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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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决,湖南高院曾维持过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曾爱云的律师钟致远认为,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认定曾爱云作案的存疑,且关键证人李某证词反复,始终未出庭,认定曾爱云的不足等。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直到2015年7月21日才作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罪的事实不清、不足,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此后,湘潭中院曾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其中曾爱云的律师钟致远认为,一审对曾作出“不足、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无罪判决。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三次判决认定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的:当晚前,周玉衡喝了陈华章放了安眠药的水,坐在工科南楼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时,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此后,曾爱云和陈华章一同将抛尸于楼外草。

12月28日下午,湖南湘潭中院对无罪获释的“湘潭大学研究生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94.1万余元,损害抚慰金32.9万余元及补偿曾被的手机2200元,三者合计127万余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曾爱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获立案。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学校工科南楼308室,被抛尸于工科南楼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随后,同校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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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认定的动机是:陈与周在同一导师门下,因导师偏爱周,陈心怀;而曾爱云与周的女友李某关系密切,周将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况告知李某,并劝李某离开曾,引来曾的不满。

曾爱云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对抚慰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将向湖南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他认为,其本可有较为理想的前程,人生轨迹却因误判死刑而遭,更遭受十余年之灾,这使其身体和受到严重。此外,他的母亲也因这一错案遭受巨大打击,并患上失忆症和失眠症。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要求赔偿损失抚慰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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