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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湘潭市政府重要通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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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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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846字阅读约需 3分钟-

7月17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决定在 湘江湘潭段水域

实行 禁捕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湘江湘潭段水域实行禁捕的

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决定在湘江湘潭段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禁捕时间:

●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起马家河与株洲交界,下至昭山湾与长沙接壤处,全长42公里)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湘江湘潭段除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

●其他重点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事项: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

●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进行妨碍水产种资源保护的行为;

●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

●禁止快艇、橡皮艇、排筏等涉渔设施携带渔具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

●禁止向河流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物种。

三、违反常年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船艇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110。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来源:红网

编辑:贺婷军

审核:吴新春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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