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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哪些领导人去世后捐献了器官或遗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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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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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其实,许多老一辈革命家都放弃了墓葬,而选择将骨灰洒向大海,寓意“毫无保留地献给党和人民”。其中,也有不少人完成了器官或遗体捐献,他们对生死的达观态度和奉献精神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陈云

陈云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党和国家久经考验的卓越领导人。他的一生,是光辉的战斗的一生。他在70余年的革命活动中,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建立了永不磨灭的功勋。

《人民日报》1995年5月29日刊登的长篇通讯《陈云同志最后的321天》,文中记载:

关于陈云同志的后事,早在50年代他就交代过。1959年2月10日,他曾经专门给中央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前几年有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自愿签名死后火葬,那一次我未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的,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那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1991年,中央作出了关于丧事从简的决定以后,陈云同志非常拥护,多次交代,他死后一定要照此办理。

邓颖超

周恩来总理的夫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著名社会活动家邓颖超同志一生致力推进中国的妇女运动,在晚年所立的遗嘱里同样要求对自己的遗体进行捐献。

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遗体解剖后火化。

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不搞遗体告别。

4.不开追悼会。

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1978.7.1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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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1982.6.17重写

此外,还有很多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科学家及文学艺术家提出并志愿捐献遗体。他们于1983年8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一文。

人的遗体的解剖和其他利用,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很大。可惜由于种种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很不流行,致使大量有用之物弃于无用之地,深为可惜。现在医学界和其他方面的先进人士已为遗体利用作出榜样,但究竟还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我们在下面签名的共产党员,自愿学习他们这种真正为人民服务直到死后的高尚品格,特向全国志同道合之士提出倡议。遗体利用方面很广,包括病理解剖、制作标本、教学人体解剖、向病人移植所必需的尚属健全的组织,等等。我们不向广大群众提出这种要求,即对共产党员也不作任何勉强,悉听自愿。这与提倡火葬或在火葬前后举行某些被认为必要的仪式毫不矛盾,因为遗体利用后的部分仍须火化,火葬能节约大量耕地、木材并避免其他各种浪费陋俗的好处全都同样保存了。我们只是行使个人法定的自由,既不勉强任何别人,也不大事宣传,相信不致造成误解和妨碍火葬的推广。就如我们的先行者这样做了,在报纸上发表了,并未造成这种影响一样。我们征集签名的范围极有限,但签名者仍然很多,这里只发表了很小一部分,以免使人觉得我们要“制造”什么“声势”。对此,希望已签名而这里没有发表的同志和愿签名而未受我们征集的同志们谅解。凡是签名的人,都决心在生前做好各自家属的工作。

杨尚昆 胡乔木 余秋里 谷牧 陈丕显 邓力群 陈国栋 章蕴 周扬 胡立教 于光远 胡绳 林涧青 钱学森 钱三强 韩宁夫 艾青 钱信忠 马海德 贺敬之 沈因洛 吴英恺 李锐 王忍之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改变。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加入到了器官及遗体捐献的队伍中来。去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举办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纪念活动,在活动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卫生部部长陈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华建敏,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李金华,登记了捐献器官意愿。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意见》指出,党员干部要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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