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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准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发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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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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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予核准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举行 2012 年第 21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标的资产成立时间短,两个重要合同均签订于 2011 年 10 月,缺乏经营记录, 缺少过往业绩记录。标的资产的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目前标的资产的基础仅为两个项目合同, 标的资产对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存度较大。 标的资产后续经营面临多重审批、 招投标的不 确定性。 三、从标的资产现有两个项目合同看,标的资产类似融资平台的功能,经营模式存在较 大风险。 四、评估师收益法评估中的融资安排与申请人的融资安排不一致。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73 号)第十 条的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 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 方案未获通过。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现依法对你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 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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