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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系统入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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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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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未成年人保》第六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变相或者其他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被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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