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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认证服务指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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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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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2005〕10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根据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形式需提交培训结业证书、会议签到、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但是法律、法规有明确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除外。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时、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学分登记依据材料,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学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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