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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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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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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学刊,作者:胡伟

在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包括14项关于教育服务的购买内容,涵盖公民教育的各个阶段及相关领域,使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创新与改进了教育服务供给的方式。

面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迅猛发展,加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势在必行。这既可克服购买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可克服承接主体(教育企业、教育中介组织及社会教育力量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还可确保更加公平、合理、快捷、优质和高效地提供教育服务。

但现有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并不健全,导致未能充分发挥遏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违法行为,规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和改善教育服务有效供给的功能。所以,拓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刻不容缓。基于此,从制度价值的视角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进行重新构设十分必要。

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所固有的属性与功能,在人与法律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有用性。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也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主要表现为秩序、公平和效率等价值。

(一)秩序价值

一般说来,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法律与社会有序不可分的关系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制度无疑是以秩序为价值的。

从维护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来看,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承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范,一方面对承接主体的资格标准予以确立,以保障承接主体在进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时具有适格的状态,从而把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对承接主体资格的预审进行规定,以保证承接主体有能力提供教育服务,从而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更加有效;再者对承接主体资格瑕疵予以规定,以保证承接主体进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之后的资格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从而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长期有序。

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监控体系的确立,以保障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内容、水平与流程等方面符合标准,从而让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秩序井然。立基于监管制度对购买主体行为拘束及对承接主体权益保护,以纠正购买主体采取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市场运行有序。

从维护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秩序来看,随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扩张性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可能被滥用。

因此,立基于监管制度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机关权力的内容、行使的方式、范围、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赋予承接主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以抗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权力,让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监管机关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诚如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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