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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到地位:学生法律地位的法律追溯与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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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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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来源: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ID:ECNU_xbjk),作者:陈鹏,、王君妍

一方面我们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从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到2020年“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宪法司法化一直是困扰我国教育法律实施的瓶颈。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基于现行教育法律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可将学生的法律地位归纳概括为民法上的特殊民事主体和行政法上的特殊行政相对人。但当前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程序性、公正性不足,有必要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学生权利进行全面救济,并兼顾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学生法律地位 ; 权利义务 ; 权利救济

法律地位是主体在法律上的人格,包括该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和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等(姚金菊,2010)。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如果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获得的,那么,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可追溯、归纳出特定主体在特定法律上的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教育立法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厘清学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化,进而推动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中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

如果从清末教育法制算起,我国教育法制历程已过百年。新中国成立后虽也有零星的立法,但教育法制的全面建设始于改革开放之后。

1982年,国家拨乱反正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四部宪法,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从此有了宪法依据。从1980年的《学位条例》到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了7部教育法律,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中,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它全面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其他部门法对不同教育阶段或教育类型的学生权利义务也有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生法律地位的背景下,归纳提炼现行教育法律中关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从类型的视角更加明确学生在不同法律上的法律地位。

以《宪法》《教育法》为基础,结合其他教育法律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我国学生的权利基本可以概括为如下六方面(陈鹏,2005,第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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