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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案”一审宣判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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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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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白药不列明药品成分的做法属于产品质量缺陷?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白药案一审宣判,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秋林诉讼请求。

  2012年,罗秋林从衡阳市百姓大药房、托朋友从香港森永大药房和美国购买了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同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各一瓶。经过比对,罗秋林发现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没有列明药物成分与含量说明。罗秋林认为云南白药公司不列明药品成分的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药品说明缺陷,也属于产品质量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云南白药公司应召回缺陷产品、衡阳市百姓大药房公司应停止销售缺陷产品。

  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罗秋林未能举证证明云南白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以“药品说明缺陷”即为产品质量缺陷的陈述与法相悖,故不予采纳。至于罗秋林其他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事项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不作审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罗秋林的诉讼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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