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衡阳

衡阳老师院衡阳员教师因酒驾罚款2000元被公开通报

  • 来源:互联网
  • |
  • 2017-01-0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行政处罚想必大家都知道,抄告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还会有追加的违法成本!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是这样的:

看看怎么说:

此次调整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据悉,2016年5月25日晚上9时许,石市镇教师曾祥峰(中员)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湘D5K865,行驶至渣江乙家岭口时,被县队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曾祥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2016年6月12日,县给予曾祥峰行政七日,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7月27日,石市镇党委决定,给予曾祥峰处分。

1、为什么这么做

2、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会被通报

如果是国家人员、交通违法了,被抄告单位、纪检,会有什么后果?请往下面看:

201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面貌和职业信息会被调查,涉及中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有刑法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直至处分。

目前,衡阳县纪委根据《通知》要求,建立了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顶风违纪者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希望全县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广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遵守道交通法规,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按照,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行通报。

“和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除了受到交通法规处罚,还将受到纪律处分。”7月29日,衡阳县纪委对一起酒驾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是自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县纪委对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第一例、第一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