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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衡阳雁峰法院出具不同判决 审判长称为公平起见(图_衡阳红网老百姓呼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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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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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伟是衡南县人,转业军人,早年辞去公务员身份后投身房地产开发行业创业。

作者:郑涛

“合作刚开始,便产生种种矛盾,我选择了退出项目。”谢宏伟回忆。2010年,谢宏伟将其在“南城雅郡”项目上的投资权益转让给申泰公司,转让金额约为1090万元,并签订了《项目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书》。

“违约金标准从3%降为2%,虽然使我损失了80万元,但这份判决我尊重。”谢宏伟说。

雁峰区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94号认为,申泰公司未能如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减少”,法院遂判令申泰公司按已交房款每月2%的标准从2012年6月计算至2013年3月支付违约金150多万元。

令人意外”的重审结果

而这起纠纷起源于8年前的一次投资。2008年,谢宏伟出资680多万元与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当地的“南城雅郡”(后更名为“先锋银座”)项目。

“判决生效后,我拿到了150多万赔偿金,可是申泰公司还是交不了房,违约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谢宏伟解释说。

由于涉案房款较高,按银行利率计算将使原告谢宏伟所获违约金大幅减少。谢宏伟称,2016年的再审改变了原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既了法律,又违反既判力原则,这一结果令他感到意外。

无奈之下,2014年7月,谢宏伟又向雁峰区法院起诉,对申泰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及以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申泰公司按已交房款月息2%支付违约金270多万元。

这次,申泰公司又不服,提请上诉,衡阳中院于2015年4月裁定“原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过,衡阳中院并未在裁定书中指出具体程序违法事由。

由于申泰公司资金紧张,双方约定:申泰公司先付现金105万元,再以“南城雅郡”项目第三层营业房及部分住宅房产抵付900多万元余款。双方随后签订了《房产抵股份转让款协议》,申泰公司开具了房产销售款收据。

红网衡阳6月2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郑涛)“为什么在同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同样的当事人、几乎同样的法律事实认定,同一法院却先后给出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近日,衡阳网友谢宏伟在红网“百姓呼声”表达了他对衡阳市雁峰区一份的质疑。

目前,原告谢宏伟已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3月,谢宏伟在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申泰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逾期交房10个月的违约损失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申泰公司按已交房款3%标准支付违约金230多万元。

案件发回雁峰法院近一年后,2016年3月才开庭重审。法院重审判定,按每月3%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失明显过高,应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损失。

图为衡阳市“南城雅郡”(后更名为“先锋银座”)项目三层,因未达到交房条件,4年多过去了,谢宏伟至今未能从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手中收房。

此外,在《项目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即申泰公司必须于2012年5月31日将该商品房交给谢宏伟使用,逾期未交付商品房时,自2012年6月1日起,按已交房款(900多万)月息3%计付违约金。

工商公示信息显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为朱忠莲,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机械销售等业务的公司。

但申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泰公司依然不服,进而向湖南高院提请再审申请,省高院裁定“驳回申泰公司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对该案分析处理并无不当;申泰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原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本以为该案到此告一段落,没料到事情的发展为此案又添波澜。

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与(2013)雁民—初字第94号中的判定基本相同,被告申泰公司应按每月2%的标准向原告谢宏伟支付违约金。

“我们这次主要考虑到申泰公司违约时间跨度较长,交房款数额较大,3%的违约标准将产生巨额违约金,明显过高,为公平起见我们酌情下调了违约金标准,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损失。”6月24日,负责重审该案的审判长张玉文告诉时刻新闻记者。

正是这一违约条款引发了日后的矛盾与纠纷,“过去4年多了,申泰公司卖给我的房子至今仍未交房,不交房就必须支付违约金。”谢宏伟表示。

一起因延期交房违约金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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