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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首例!樟木乡一男子被抓,这种买卖千万别干!当心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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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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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犯罪案发数量日益增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办理几张银行卡就能赚钱。”这类轻松赚钱的信息吸引了不少想兼职的人,但这些兼职办理的银行卡往往被诈骗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近日,贩卖个人实名登记手机卡、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颜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衡阳县公安局樟木派出所抓获,据悉,此案是衡阳县办理的首例该罪名案件。

2020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颜某(男,31岁,衡阳县樟木乡九渡村人)在广东东莞找工作的时候,通过偶然机会认识一个自称可以贷款的男子,后续通过该男子了解到可以通过贩卖自身实名制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获得钱财,故在该男子的指引下先后办理了一张实名制的手机卡,以及两张与该手机卡绑定的银行卡,办理完成之后去到隐蔽地方进行交易,交易完成之后将记录删除,且自己明知该男子是要用其手机卡、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然提供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给对方,并将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的U盾均告诉了对方,在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期间,该两张银行卡流水就达到了上百万元,单笔最大金额为50万元,经查证,其中的金额均为诈骗他人所获取的钱财。颜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颜某已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与此同时,面对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的诈骗手段,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务工人员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二维码等信息,对于闲置不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切勿为了一点小利,就出卖此类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犯罪分子会利用社会经验、法律知识较少的大学生、闲置人员,利用其迫切需要赚钱的心理,开出极具吸引力的条件,诱惑此类人员从事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最后沦为犯罪团伙的赚钱工具,随时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凡知悉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人员情况等信息的,请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具体而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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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尚斗我们上学吧
  •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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