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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群众”拍一拍!11月1日开始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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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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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记者唐家华 实习生舒菲报道 10月28日,记者从衡阳市交通违法“随手拍”“衡阳群众”培训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11月1日起,市民通过“衡阳群众”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的交通违法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发放奖金。

据了解,为加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激励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公民通过衡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衡阳群众”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的交通违法举报行为。

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拍摄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发放奖金。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金累积最高不超过100元。

衡阳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激励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民通过衡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衡阳群众”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的交通违法举报行为。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拍摄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发放奖金。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金累积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四条 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两类进行奖励:

(一)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每起奖励20元。

(二)对于涉牌、涉证以及依法应当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每起奖励50元。(后续推出)

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认真记录并妥善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符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将交通违法行为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存档,已处理的违法行为举报资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举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及时发放举报奖励金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不能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四)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抓拍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经查实属于恶意举报的;

(六)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7:00至19:00)和路段拍摄的;

(八)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举报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严禁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核实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对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反应,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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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上海电视节目预告
  •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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