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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5号_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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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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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应在10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在职人员按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九)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家庭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九条户籍属地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并办理低保待遇转移手续。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户籍迁移手续,并持社区开出的低保迁移手续方能在新居住地享受保障;在新居或暂住地因各种非个人原因暂未上户的迁移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由新居住地出具相关证明。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二)收入状况证明。企事业单位在给本单位所属的各类申请保障人员及与申请保障人员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人员出具收入状况证明时,除按《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就业和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外,还需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各级保障金的发放工作要随时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保障金发放情况予以审计,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街道和乡镇设立低保管理站(在民政办加挂牌子,不新增机构);

第八条先就业、后保障的原则,无业人员、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以及离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者,应首先通过劳动获取收入。

第二十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重新核定。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其它各区县(市)及管理区,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市人民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分别负担。中央、省级低保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低保专项转移资金不足部分按常政发〔2002〕16号文件由市、县财政配套解决。

第二条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四)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最低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当时、当地各类遗属补助费相应标准计算应得待遇;在外省市领取遗属补助费的,按外省市遗属补助费标准如实计算,无具体标准或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5号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完全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包括工伤1—4级,肢体、智力、、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的),按其实际得到的补贴、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部分和劳动保险金等计算;

(三)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确定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发给低保待遇领取证,并在低保对象所在地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四)从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第三十条各区县(市)、街道要加强低保工作档案管理,低保工作档案必须有规范的申请、证明材料、审批表、发放资金、代购券和停止发放的花名册以及综合情况报表,每月初逐级对口上月执行情况表。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救济对象实施定期全额保障,全额救助;对重病户、残疾户等特困户实施定期差额保障,重点救助;对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一般困难户实施定期差额保障,一般救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工资、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劳动服务。安排公益性劳动服务时,应考虑保障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自救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保障要求

第十条家庭中既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又有本市其他户籍性质,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户籍性质家庭的救济或保障,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一条居委会每月、街道每季度、区县(市)每年要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并如实填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核登记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各区县(市)每年要对经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在《保障金领取证》的相应上加盖审验合格印鉴(即年审印鉴)。

第二十七条每年年底前,由市、县两级低保处(中心)根据低保对象情况,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低保处(中心)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审核。

(五)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六)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农业户口,最低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应得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社区成立社区居委会低保对象评议小组,由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主任、负责低保工作的专干和居民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提标、减标对象的评定工作。

第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依法监督资金使用;各级统计、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电力、、房管、残联、供水等部门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社会、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学金;

第二十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资料:

(三)各社区居委会设立低保服务站(在社区加挂牌子)。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计算

(三)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一)应停发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将低保待遇领取证收回,交县级民政部门核销;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就业的;

(七)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接受、入户调查及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企事业单位不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如实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隐瞒、少报、漏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须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申请,并主动交回《保障金领取证》。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一)户籍证明、证或失业证、退(离)休证、赡养抚(扶)养关系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十五条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户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配合调查工作。申请人及家庭不配合调查或者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含被拖欠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最低按本人应得离退休费标准计算应得待遇;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不计算应得待遇;在外省市领取离退休费的,按外省市应得离退休费标准计算。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做出特殊贡献,给予的励金,发给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工伤7-10级,肢体、智力、、语言、听力残疾4级的),最低按当时、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50%计算;

第八章附则

《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最低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当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应得待遇。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定期差额保障的一般对象,家庭中有、无劳动能力之比需小于或等于1,且在计算月人均收入时,需按不同情况计入家庭下列各类应得待遇。实际收入低于下述标准的,按下述标准计算,高于下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下述各类标准变化后,按变化的标准计算: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通过居(村)民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定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权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二)应减少或者增加低保待遇的,由低保对象重新填写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进行审批。

(二)应当给付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其数额低于有给付能力给付方收入25%的,每个抚(扶)养对象最高可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抚(养)费;给付方有两个以上需抚(扶)养对象的,计算其需负担的抚(扶)养费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上述计算应给付后给付人家庭实际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

(一)应当给付的赡养费。首先计算子女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其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其赡养费;高于保障标准的,用高出部分总和的50%除以其需赡养的人数,作为付给每个赡养对象的赡养费标准。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工伤5—6级,肢体、智力、、语言、听力残疾3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的),最低按当时、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30%计算;

(六)和服刑期间人员。

第二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及时按下列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

(三)残疾人应提供由市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申请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查,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协助完成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的名册和所需保障金等情况,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将保障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银行或邮政部门代理发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保障待遇的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保障金领取证》。

虽有病、残但未劳动能力人员,最低按当时、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计算。

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五)有赌博、吸毒、行为未改正的;

(一)各区县(市)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中心),承担本地区低保各项具体工作;

(一)各类从业人员,最低按市的当时、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得待遇。

各级民政部门委托的银行负责服务网点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五)凡申请保障的病、残人员,可持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或《劳动鉴定表》、市残联发给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由街道(社区)低保评议小组集体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标准,直接确定应得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第四章保障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六)离婚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贪污、挪用保障金的,或者、拖欠,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或利用职权出具,协助骗取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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