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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私募基金募集新规十大要点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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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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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私募史上最严募集新规推出,玄甲金融投研总监衷亚成博士帮您专业解读新规十大要点。

制度篇:七个问题带你速知《办法》

1.玄甲金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范的募集行为主要指哪些?

衷亚成:《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其调整范围,即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从《办法》后文的规定看,还包括了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募集行为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并非仅指一般理解上的前端销售环节。

2.玄甲金融:针对近期证监会查处的上海某大型财富管理机构旗下互金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办法》中是否有所体现?

衷亚成:有的。《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了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对基金份额或收益权进行拆分的行为。此外,还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可见,管理部门对私募产品公募化行为的查处未来将有法可依,也使得这类行为不再游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3.玄甲金融(www.xuanjia168.com):对于投资者资金安全,《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衷亚成:《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此外,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此举不仅具有很高的实操性,而且通过将相关责任与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捆绑,使得利益寻租更为困难,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不被挪用。

4.玄甲金融:《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制定了规范化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衷亚成:第十五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共分六大步骤,依次为: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5.就募集行为的第一个环节,特定对象的确定,《办法》具体做了怎样的规定?

衷亚成: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此外,投资者还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办法》还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方面做了评估。由此可见,《办法》对于募集行为的事前风控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6.玄甲金融:在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面,一直是行业的痛点所在,《办法》的出台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衷亚成:首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这就是第二个关键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其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募集机构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再次,《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第二十三条对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做了要求。第二十四条对推介的禁止行为亦增加了例如“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等新内容。

最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渠道推介。

可见,中国基金业协会与时俱进,在对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的各种现象、问题研究和总结基础之上,在私募基金推介方面新增加了不少限制性条款,有助于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7.上面谈到《办法》在私募基金推介环节新增了不少内容,那么对合格投资者签署合同环节有没有新规定?

衷亚成:有的,新增了投资者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此外,《办法》还对回访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并且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其实,投资者冷静期与此前“人保犹豫期”一脉相承,都是为了给投资者空出一段时间思考决定是否最终购买该私募基金,如果在冷静期内投资者“反悔”可不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回访确认制度也是对冷静期结束后投资者的附加保护,如果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未成功,基金管理人是无法运作这笔资金的。

影响篇:《办法》将对行业产生3大影响

8.玄甲金融:自中晋资产涉嫌非法吸存被查,短短几天内,先后传出易乾财富、融宜宝、玄祥时韵等立案调查或跑路。很多近期立案调查的案件隐现私募基金的影子,通过工商注册私募基金牌照来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资金去向不透明且部分涉嫌自融。为什么这类事件一再出现,当发现的时候都是很严重了,不能提前杜绝吗?

衷亚成:产品只要按时兑付,没出事前大家都不会察觉。因此,对于这类精心包装的公司,普通投资者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度和时间是很难轻易洞悉其中乾坤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不断完善法规体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同时,媒体朋友也可发挥力量,利用舆论监督进行补充。

9.《办法》的出台对私募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衷亚成:该《办法》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面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这对于整个私募行业的规范运作将大有裨益。其实,此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因此主要还是看监管部门落实政策以及执行的力度。就近期监管部门对理财平台的各类风险事件查处的频率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很可能继续保持这样的高压态势,这对于肃清行业积弊具有重要意义。

10.玄甲金融:类似弘正泰资管这样诚敬、专业的私募基金是否会从《办法》中受益?

衷亚成:这是肯定的。随着行业环境不断净化,只有真正为投资者着想、精诚敬业的私募管理机构才能长久地生存下来。作为专业的FOF基金管理机构,弘正泰资本(玄甲金融子公司)自成立以来,每位投研人员不辞辛劳奔赴各地为广大投资尽心尽责筛选真正的优质投顾,孜孜不倦研究和研读各类报告、深度数据不下数万份,探讨问题直到凌晨一两点钟,真正做到勤勉、专业、尽责。

弘正泰资本自成立伊始就借鉴国外优秀私募机构成功经验,规范、高效运作,我们内部很多制度都走在国内同行之前,因此《办法》的出台为驱逐行业“劣币”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为行业真正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大投资者不断创造价值提供了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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