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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地产执行董事欧韶受贿1167万买2套房2车位,400万拿着炒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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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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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欧韶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越秀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与公司签订6500万咨询合同受贿1167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4次受贿1167万买2套房2车位,400万用来炒股

  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欧韶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越秀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1167.7439万元,受贿次数为4次,具体包括:

  2011年1月,欧韶在广州收受吴某所送存有80万元的吴某招商银行卡。

  2011年6月,欧韶通过其母亲陈某4工商银行账户分4笔共收受吴某所送180万元

  2012年1月,欧韶通过其朋友肖某2工商银行账户收受吴某所送200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欧韶以让吴某代付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2304房、2305房及两个车位购房款、购买车位款的方式收受吴某所送707.7439万元。

  在购买两套房两个车位过程中,也有不少环节值得注意。2011年底,吴某到颐和雅轩办理收楼手续后,欧韶提出把房子租给他。办理房产证之前,欧韶提出以72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协议,房屋转到欧韶及他父亲名下,欧韶说他拿不出那么多钱,要延长分期付款时间。2013年到2016年,欧韶共计归还房款408万元。2015年底或2016年初,欧韶又提出将这408万元交给他用于炒股。吴某将408万元专门存入一张建行卡,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将银行卡及股票账户、密码和网银都交给欧韶,这期间,欧韶可以控制里面的钱。

  直到2016年3月,审计部门在调查欧韶时,欧韶才把银行卡和网银寄给吴某。

  资料显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架构说明,证明:上述公司成立的时间等;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为广州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是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单一大股东;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异议:涉案金额仅80万,其他均为借款

  欧韶在法庭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涉案金额仅有80万元。其辩护人也提出,欧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行贿人吴某贿送的8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韶的该部分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于其他的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只认可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确有发生,但不宜以受贿罪认定,应当定性为私人借款、投资行为。

  经法院查明,欧韶利用职务之便,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1167.7439万元,事实成立。

  同时,法院指出,欧韶利用其负责公司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商业往来中给予关照,以借款、买卖房屋等名义,非法收受吴某贿赂的款项,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属于受贿款项。

  最终,法院认为,欧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欧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退缴的4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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