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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股权战”一审在沪落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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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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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上海6月30日电 (李姝徵 敖颖婕)在经历了近三年你来我往的“掐架”之后,新梅置业原控股股东状告16被告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一审在沪落槌。

  30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忠、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6名被告的这起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关于各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悉数被驳回。

  被坊间称为“上海新梅股权战”的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在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属罕见。

  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15名被告的证券账户,持续不断买卖新梅置业公开发行的股票。被告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首次超过5%,同年11月1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达10.02%,同年11月27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新梅置业并予公告,也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4年6月,新梅置业才知悉被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情况。

  原告兴盛实业认为,被告在已持有5%新梅置业股票的情况下,未履行前述书面报告义务,继续买卖新梅置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各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2015年3月,原告兴盛实业请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账户组持有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购买新梅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依法强制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新梅公司已发行股票(即超出5%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新梅公司;各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各被告在持有新梅公司股票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权利或权能;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各被告不得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以外的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新梅公司的股票。但在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前三项诉讼请求。

  而被告方面主要认为,其违规超比例购买第三人股票的行为仅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损害原告诉称的各项权利,亦不构成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原告的各项诉请均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海一中法院方面表示,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新梅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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