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29名工人工资48万余元 ,郴州一老板“跑路”,终被判刑一年半
古往今来
欠债还钱、用工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有的老板却为一己之私
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他们不仅落下了骂名
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某亮租赁嘉禾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两间厂房及生产设备,于2018年5月起以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
公司聘请王某、李某红等二十余名工人。因经营不善,何某亮于2019年5月起开始 拖欠工人工资, 2019年11月公司停止生产。
王某等29名工人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何某亮讨要工资,均未果。因无力支付所拖欠工资,何某亮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工人的催讨后,离开嘉禾县前往广东省中山市。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亮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亮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 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 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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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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