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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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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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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郴政通【2020】3号

为了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创文巩卫”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不得加装车篷、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五)不得从事载客出租营运活动;

(六)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时段通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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