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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岳阳又一块地将被征收!补偿标准公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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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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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咳

今天又有重要消息要宣布啦!

日报君在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网上看到

岳阳市区又有一片土地要征收了

具体往下看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20〕15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

二、征收部门: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三、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洞庭新城岳阳楼区工作部。

四、征收范围:规划部门确定的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天内。

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征收补偿:按照《岳阳楼区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联 系 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征收范围:

洞庭南路历史文化旧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湖地段)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规划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洞庭新城岳阳楼区工作部。

五、征收实施步骤(滑动查看)

(一)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90日(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开始计算),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分户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原则(滑动查看)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拆迁安置、棚改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提出处理和补偿意见。

(三)公有产权房屋补偿依法支付给公有产权单位,公有产权单位负责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鼓励私有产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

(五)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必须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对红线范围内公有产权房屋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施最低住房面积保障,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调换比例计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主体补偿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标准计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房屋主体价值的,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主体价值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按期签约、按期搬迁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适用该款最低住房面积保障的规定。

七、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房屋主体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滑动查看)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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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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