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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闯红灯的电动车撞上抢黄灯的汽车,这事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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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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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车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那么这件交通安全事故,谁是主要负责方呢?

6 月 27 日,在常德市城区桃花源路与高泗路交汇处, 一辆电动车违规载坐年满 16 岁乘客闯红灯与一辆抢黄灯的小车在路口相撞,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和乘坐人万某双双受伤,所幸均无生命危险。

当天下午 4 点 51 分, 常德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报警称常德市城区桃花源路与高泗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陶新波带领中队警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民警一边勘查事故现场,一边将受伤人员紧急送医, 并对双方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现场排除了双方驾驶人酒驾的嫌疑。

据小车驾驶人滕某称,他驾驶牌号为湘 JKE ×× 7 的小车从桃花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泗路 红绿灯时正好绿灯转黄灯,他便心存侥幸驾车准备通过路口时,突然从左边冲出一辆电动车,与他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倒地,电动车驾驶人万某和乘客刘某受伤。

民警现场勘查及调取视频监控发现,电动车沿高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桃花源路交汇处时, 此时该路口红绿灯已由绿灯转换为红灯,而电动车驾驶人万某强行闯红灯,结果导致与滕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倒地,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客受伤。

因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且违规搭载年满 16 周岁的乘客万某,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人滕某,在经过有信号指示灯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强行抢黄灯,负事故次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无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民警对电动车驾驶人刘某骑电动车闯红灯和乘载年满 12 周岁以上乘客两项交通违法做出罚款 100 元处罚决定。

对小车驾驶人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 对其作出罚款 100 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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