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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考上研究生湖南桂阳县教育局强留人到底谁在耍无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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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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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女教师考上研究生却被教育局以五年合同期未满为由解除合同”一事,有了最新进展。15日,湖南桂阳县回应称,县教育局正在与当事教师按程序解除合同。(5月16日《浙江法制报》)

  很多人一看到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载明,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情形的,乙方(即老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名女教师考上的是全日制研究生,明显符合这一情形,理所应当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教育局不准考上研究生的女教师辞职是不遵守合同的做法,太过不讲理。

  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这份聘用合同中对教师服务期附加的特殊条款。这份聘用合同第十条第三项,“1.未满服务年限者不得调离。2.未满服务年限辞职者,应按服务年限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辞聘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教师按招录公告的服务年限执行。”

  比较这份聘用合同上“互相矛盾”的条款,就能看出这份合同的真实含义,是指考上研究生的女教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当地教育局不能。但考上研究生的女教师没有履行满的服务年限辞职,在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

  事实上很多人不了解的一个情况是,为了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全国各地都对基层新入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乡镇公务员设置了最低服务年限,有的地方是3年,大多数地方是5年。而且,在招考公告、岗位表中都对最低服务年限有明确和介绍,报考者也需要对这一报考要求签订承诺书,并不是教师、公务员考进之后教育局才出台的土政策。按照,在编教师、医生、公务员在服务期内,不能辞职、不能调离、不能参加选调,借调都属于违规行为。

  地方对在编教师设置最低服务年限,这不是耍,也不是他们的发展前途,而是保持单位正常运转和稳定的基本选择。因为事业编制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是我们常说的普通的劳动关系。而且,学校不同于民营企业,学校并不能随时招聘在编教师,也没有招聘在编教师。学校教师编制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学校招聘在编教师需要人社、教育局等多部门层层审批,由人社、教育局等部门进行招考,一般一年只招考一次。这决定了对教师辞职必须设置条件,如果不设,一所学校新入编教师同时考上研究生,集体辞职,这将直接瘫痪一所学校,出现没有老师教书现象。

  当然,“强扭的瓜不甜”,教育局靠强制手段留人不是上上策,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想到,留下来的老师不太可能继续热爱教育事业,继续认真用心教书。但是,那些报考基层公务员、教师的人,也该有最基本的职业和诚信原则,既然承诺了最低服务期限,那么就该履行满服务期限,不要到了基层看到条件艰苦就想跑,更不能把基层岗位当成跳板。那些把基层编制岗位当跳板的人,还是别去基层、基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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