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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证驾车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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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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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父亲无证驾车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吗?

湘潭在线4月24日讯(记者 张振宇 通讯员 叶炎辉)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撞死自家儿子,妻子与其离婚。随后妻子将其与车辆承保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承保保险公司以李某无证驾车为由拒绝赔偿。4月初,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于4月20日生效。

2019年7月12日傍晚,李某见儿子驾车回家,因其正在备考驾考科目二,便提议由自己驾车倒入停车位,结果倒车时不慎将站在后方指挥停车的儿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杨某与其离婚,并于今年3月将李某与车辆承保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637.41元。

庭审中,承保公司认为,李某系无证驾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下损失应由李某赔偿。死者系杨某与李某婚生儿子,杨某与李某已离婚,且李某系赔偿义务人,故死者的治疗及死亡造成的损失,杨某除其支付的医疗费外,只有请求赔偿一半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杨某医疗费10000元,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一半共55000元。因李某亦享有赔偿请求权,且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李某追偿,故剩余损失由李某赔偿共计133707.41 元。最后法院判决:由承保保险公司赔偿杨某65000元,李某赔偿杨某133707.41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李某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赔偿权利请求人,虽李某在法庭上同意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杨某,但李某担负着接受保险公司追偿的义务,为减少诉累,法院不允许在同一事故中将负有义务的权利转让,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一半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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