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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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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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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8月15日下午14点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15:00至2018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38,864,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6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25人,代表股份39,716,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76%。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名,代表公司股份378,581,6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540%。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所作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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