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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投身房地产血本无归 非吸数千万二审获刑7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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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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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泉州农商银行泉港支行原行长吴某荣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这位银行行长,因投资房地产公司,大量外借资金,自身资金链断裂,最终与妻子离婚,并断送自己大好前程。

  投资房地产至资金链断裂

  判决书显示,2011年3月,泉州泉港区鑫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陈某欲以65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共同经营人庄某。同年6月份,庄某找到时任泉州农商银行泉港支行行长的吴某荣,表示想通过吴某荣寻找融资方,并许诺给予吴某荣部分利润并能够以内部价格购买地产项目楼房。

  两个月内,吴某荣帮助庄某融资,并支付700万元购房款给庄某,并陆续为庄某支付500余万元退房款给申请退购人。事实上,吴某荣所投入的钱都是高利贷,而且吴某荣高估了自己的融资能力。至2012年10月吴某荣也未能将6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筹集到位,此时陈某已经将股权转让价格提高至7500万元。

  吴某荣眼看自己已经累计投入了上千万,且一旦自己前期投入无法挽回,高利贷将无法偿还,至此吴某荣做出决定:自己购买陈某股份,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至2013年1月,为支付前述购房款、退房款、购买陈某股份、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以及投资鑫润房地产项目,吴某荣以做转贷生意、资金周转或者投资鑫润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予不等的利息,先后向19人借款共计7673万元。

  因资金跟进不足,吴某荣与庄某、陈某产生了分歧。一方面陈某看资金迟迟不到位,想要自己进场施工,另一方面,吴某荣为防止自己被踢出局,一直在找新的资金来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某荣终于资不抵债。

  2013年6月份,吴某荣与陈某、庄某奠定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将股权转让给庄某,并明确庄某需支付5922万元作为前期的投资款、利息及利润分成给吴某荣,同时以吴某荣持有鑫润房地产20%股权作为保证,即庄某在付清吴某荣5922万元后,吴某荣再将20%的股权转让给庄某。至此,吴某荣正式退出鑫润房地产。

  股权争议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重点在于2013年1月至6月期间,吴某荣并未停止自己外借资金的行为,从而导致自己触犯了刑法。

  判决书显示,在签署股权转让争议期间,吴某荣在前期借款本息已经无力归还,且没有其他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自身严重资不抵债、与他人产生股权转让争议而且向要将所借资金用于支付之前欠款利息的真相,继续以做转贷生意、投资房地产项目及资金周转等理由,向13人吸收资金共计2733.59万元,案发前共支付利息117.84万元,实际吸收资金2615.75万元。

  这件事情,最终导致了吴某荣大好前途被毁。由于债主上门讨债,吴某荣妻子不堪其扰与其离婚,吴某荣自己也从泉州农商银行辞职,前往海南务工。2014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抓获吴某荣。

  2017年9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泉州中院认为,吴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及借款用途,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615.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吴某荣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吴某荣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吴某荣将所借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遂驳回了泉州市中院认定吴某荣犯诈骗罪的判决。

  福建高院指出,吴某荣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2019年8月,福建高院判处吴某荣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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