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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合法、权力寻租及滋生暴力,国务院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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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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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程序不合法、权力寻租及滋生暴力,国务院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来源:图虫创意

4月2日讯,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早先发挥一定历史作用,但随时代发展日益显出弊端的行政法规淡出历史舞台。

“收容教育”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废止)一样,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最早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2年之后,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

2011年,国务院又修改了上述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有学者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在此中裁量大,属于“自侦自审自判自执”,对程序法治是一种伤害。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实际上构成了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是“暂时性限制”,行政拘留后又处以收容教育,容易涉嫌违背“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原则。且收容教育制度还与上位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相冲突。另外,收容教育因为封闭运作也滋生腐败甚至出现诸多暴力问题。

多年来,体制内外专家学者皆在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正式废除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次国务院的决定则是正式将其废除出行政法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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