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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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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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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地农村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核定与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资金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助政策。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第四章保障资金的筹措与发放

(四)弄虚作假,不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3天后无的,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村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的;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并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地址:中国东长安街2号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制度。每季度由县市区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对本季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经主管低保工作的领导审定后报市民政局。

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电话:/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收集低保对象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内容应包括《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

第十六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有:

《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2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补差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当年度结余的农村低保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一章总则

邮政编码:100731

(一)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救助、生产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按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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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及县以上人民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

(一)因病、残、年老体弱等造成家庭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户,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50%进行补差;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评议。村委会根据比例确定人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7天后无的,填写《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表》,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或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设立农村低保举报箱和监督、咨询电话,受理村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贪污、挪用、、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标准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家庭身份证复印件);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电子信箱: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贫困的;

第十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好《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全组18周岁以上在家村民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填写《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表》,并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村委会。村民小组向村委会申报的低保对象数量,按分配的农村低保基数的1.5倍确定。

(六)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五)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人民,市直有关单位:

(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第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村级评议可以采取全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支两委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但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备查。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三)家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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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金,特殊津贴,在校学生的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励金。

(二)对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5%进行补差。

第五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监督员制度。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均应建立农村低保、监督员制度,聘请懂政策、责任心强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老离退休干部、代表或有一定的群众代表担任,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

(六)县以上人民的其他条件。

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保障人数。在确定具体低保对象时,计生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由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人数,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季发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各地要积极推行农村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是指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且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四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主要包括: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租金、利息、股息等);接受赠与的收入;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停止发放保障金,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由村委会收回《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符合条件的,按前款的审批程序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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