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点买车,六点酒驾!这个岳阳司机有点“虎”
视频来源:湖南经视
4月7日18时许,接群众报警一辆湘F79***红色宝马在岳阳云溪区洗马路段有异常行为,疑似酒驾。
交警云溪大队立即安排警力追踪,在工业园路段红绿灯处发现该车辆,该车见警车立即掉头,随后将车停在在云溪区工业园附近的餐馆门口。
民警找到该车辆驾驶员朱某,朱某一身酒气扑面而来,在敞篷车上跳上跳下,神志迷糊,民警对当事人进行检测棒测试,检测棒闪烁预警。
民警将当事后带回警队后经询问,当事人朱某当天下午4时许从朋友手里低价价买来这辆敞篷宝马车,兴奋不已,喝酒庆祝,酒后得意忘形便驾车上路,直到看见对面闪着警灯的警车,才掉头将车停在餐馆门口。
民警将朱某带去医院抽血检测,朱某路上还在咨询是否可以喝酒。从医院返回警队后,直到晚上9点,当事人朱某稍微清醒,配合吹气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4月8日,血液检测报告送达,显示驾驶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90.1mg/100ml。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岳阳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论什么时候,酒驾醉驾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切莫害人害己,请自觉远离酒驾醉驾,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赵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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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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