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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潮流搭配减持新规及细则重磅推出 专家:未来将更注重业绩口述情感故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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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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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证监会周五刚宣布将修改股东减持规定,第二天就迅速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并在该规定中强调,新规从即日(5月27日)起施行;同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规直面五个突出问题

  对于少数大股东清仓式、断崖式减持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表示,将修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邓舸介绍,自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减持规定》中,证监会将其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提出十条举措 作出七方面修改

  对于以上突出问题,证监会在新规中提出了十条举措: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内容上做出了七个方面修改: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细则存在4方面变化 针对三大市场主体

  2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有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

  业内人士:推出及时果断 未来将注重业绩

  新规颁布后,引起市场的广泛讨论,多位业内人士给予肯定,表示新规有利于金融股市的稳定,在二级市场,可减少大股东减持的冲击,提振了市场信心,对股市健康发展利好。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证监会完善减持制度是及时而果断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举措。他表示,在海外成熟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都有明确规定,对违规减持、恶意减持都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和惩罚,中国市场完善相关规定非常的必要。

  杨德龙认为,在二级市场上,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较为了解,具备较大的信息优势,如不进行减持方面的规范,其容易借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其次,大股东减持会在市场形成强烈的信号,即大股东对所持股票都不看好,这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而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影响。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是重大利好。他认为规范减持新政的出台具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了二级市场;其次平衡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与市场的流动性以及原始股东利益;第三,堵住了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辞职减持等诸多漏洞。

  而新政细则堵住了四个超级大漏洞:(一)90天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1%;(二)大宗交易减持不超2%;(三)离职半年不准减持,每年不超过25%;(四)减持前后要公告使大股东再也不能偷偷摸摸地减持。堵住了这四个大漏洞,使减持变得相对有序,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北京天相投顾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表示《减持规定》的颁布以及相应《实施细则》的推出,是证监会听取市场呼声、根据市场情况,从善如流的重大措施,值得肯定。他认为,一个方向正确的政策,要长期有效执行下去,避免在实施过程中遭受责难甚至挫折,需要有稳固的法律规则基础和适当的落实方式。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填补了此前减持相关规定中未提及的包括定增减持、大宗交易减持在内等诸多“漏洞”,能有效抑制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股权质押减持、董监高辞职减持.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从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A股是有正面的利多效应的,但是长期来看,只是个“缓势”,等于拉长了资金做空的时间,也就是说从“急跌”变成“慢跌”,不过,从二级市场投资看来,未来市场将更加注重公司业绩。

  (综合一财网、澎湃新闻、中新网、新浪财经等相关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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