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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县零陵区房产局原局长一审获刑18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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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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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永州市零陵区原房产局局长唐承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三年,并处财产110万元;其违法所得651.6万元予以追缴,国库。

  唐承科现年49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零陵区房产局局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经查,2006年至2010年,唐承科在担任零陵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作为回报,唐承科多次以借款给该公司获取利息为名,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邓某257.58万元贿赂;在此期间,唐承科还非法收受其他几个房地产公司老板肖某、江某、唐某共计23.5万元贿赂。

  此外,2006年中秋前后,唐承科从某房地产公司的办证费中拿出10万元用作活动经送给某领导之妻,后来,这位领导的妻子将这笔钱退还给了唐承科,唐承科便将这10万元。在唐承科的个人巨额财产中,另外还有364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唐承科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多支出的国家财物,构成贪污罪,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唐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2年,并处财产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年,并处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年,并处财产110万元;其违法所得651.6万元予以追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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