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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转购房指标房价上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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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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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湖南永州的潘女士单位实施集资建房,由于当时房价较低,潘女士便以5000元将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了同事邓女士。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潘女士后悔了,于是她私下去交纳了购地建房的第二批款项,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永州市零陵区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潘女士所在的单位为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出台了合伙集资购地方案。潘女士的同事邓女士由于工作年限未能达到单位所的购地建房标准,所以没有享受到此项福利。邓女士经过多方考虑,找到了潘女士,希望潘女士能把自己的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自己。而潘女士因当时家中已有住房,再加上那时房价相对较低,考虑良久,她便同意了邓女士的要求,将自己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了邓女士。

  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作为补偿,邓女士支付了5000元的转让费,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首笔购地建房款50000元。然而,2014年6月,当邓女士按照集资购地的要求交纳第二批款项30000元的时候,却发现潘女士也交了30000元的购房款,而且她已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邓女士找到潘女士询问缘由,但潘女士却对其避而不见。

  此后,邓女士经多方打听得知,由于近年房价大涨,潘女士对当年转让指标,便想出了这个办法。之后,双方发生纷争,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购房指标的转让,因此,单位的内部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潘女士在获得集资建房的资格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最终,该院判决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如今多数单位取消了各种,只要交齐预付款一般都不会过问。”《三湘都市报》律师团安金龙律师表示,现在房价一高涨,很多单位都为职工提供房屋福利待遇,但一般能享受此种福利的都是其单位员工。由于形势变化,很多单位已经取消了购房资格、房屋出售年限等,买得起房的员工可直接享受房款优惠,买不起房的员工就可出售指标,只要将指标所定的预付款交齐,单位就不会对其有约束。

  安金龙说,购买此类福利指标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小心。因为此类单位提供的福利房都是在先缴纳预付款后才开始修建,时间跨度很长,如果在此期间楼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指标出让人很可能会后悔,进而导致产生纠纷,甚至直接收回房子。“而且对方单位发现指标被转让后,也很可能协助指标受让人办理房屋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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