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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强制收取按揭服务费、律师费 不交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党报热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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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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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在广州工作的陈小姐在清远万达广场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是房企大品牌,当时看了房就下了2万块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陈小姐表示,此楼盘的开发商是著名的房产企业,所以当场给了定金。随后,按照认购书的要求,4月13日陈小姐到销售中心交了25万元首付款,一周后再次多交了10万元购房款。但因为银行对按揭材料审批还未回复,只能暂时延期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审批按揭材料批复可以办理贷款后,销售人员让我交按揭服务费1800元,律师费800元,我觉得这两项收费不合理,所以没交,直到现在他们也不给我签订购房合同。”陈小姐认为这两项收费非常不合理。

  “按揭服务费和律师费我觉得是不合理的,按揭材料提交过程都是我自己跑的,律师我更是没有看到,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两项服务,为什么要交这两项费用。”陈小姐告诉记者,在银行递交材料的时候,专门咨询过工作人员,在银行办理按揭并不需要缴纳服务费。

  随后,陈小姐多次拨打12345咨询投诉,“工作人员回复说,这两项收费都是可交可不交的收费。”但因为这两项费用没有交,房企销售部门不与陈小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月7日,房企销售部门以没有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给陈小姐发了《解除认购书通知书》,告知有权不予退陈小姐已付定金,并可以不通知陈小姐而将物业另行出售。

  经过一番交涉,房企销售部门的销售代表给陈女士发信息称:“由于银行按揭材料的收集提交过程是陈女士自己完成的,因此银行按揭服务费可以减半收取,现在仍需缴纳按揭服务费900元+律师费800元,方可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首付款可以退,但要6个月后才能拿到。2万块定金不予以退还。”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俊宇表示,如果商品房销售部门要求消费者交按揭服务费,消费者有权了解这笔费用的服务内容。“如果开发商强制收取,那肯定是不符合的,消费者有权缴纳。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理由提出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这个责任应该在开发商,而不应该在消费者。”“律师费方面,现在国内很多地区大型楼盘在销售时都会安排律师事务所驻场进行法律服务,但是律师费也不是强制性的交费项目。”叶俊宇表示,律师费是建立在消费者与律所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委托服务费,律师为消费者提供办理购房合同签订、对合同进行解释等服务,从而产生的律师费。“律师费必须在住建局备案,符合价格收费标准才能收取。”叶俊宇,消费者必须做好保留。他表示,如果充分,是因为不缴纳两项强制性收费而导致的逾期未能签订合同,这个违约责任则应在开发商,而不是消费者。

  随后记者到清远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房屋销售商在房产消费中收取所谓的“律师费”并未纳入定价目录。对于在房产消费过程中,在双方都有需求的情况下,房屋销售商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应该公开透明,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得收取未予注明的费用,并按承诺提供好相关服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如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律师服务,可自主选择提供律师服务的经营者。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统筹 清远日报记者 吕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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